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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 2004-02-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2004]21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贪污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国家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同时,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分局要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致广朋友的一封信(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1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一版和第三版)在所有办税服务厅、大型集贸市场、乡镇和村进行张贴。
   (二)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省局的举报电话:0731-5554227、5554560。

  三、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农民增加收入
   (一)调整农民销售农产品起征点政策,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市场内的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大力推行'阳光作业'。
   基层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同时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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