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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1999-08-10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9]8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意见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贯彻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以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为目标,加大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力度,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有限,且增长部分主要用于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中小学生人均经常性教育经费支出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导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混乱,一些地方越权审批收费项目,一些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合理收费名目繁多,严重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一些部门向中小学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加快“普九”步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文化水平,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标准,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严格禁止乱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拨款主要用于保证普通义务教育。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有较大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生均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二、进一步依法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力度。 继续坚持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加强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严禁挪用和平调。

  三、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参照全国及邻省(区、市)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取标准,建议作如下调整并从1999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一)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学校:小学40-60元,初中50-75元。
  (二)县级政府所在地学校:小学25-40元,初中40-60元。
  (三)农村学校:小学10-25元,初中20-30元。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不超过上述标准上限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确定本地区杂费的收取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各地确定具体标准的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四、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的收费行为,加大收费监督管理力度。 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按学期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义务教育只准收取杂费,杂费的调整权在省人民政府,各级、各学校不得越权调整杂费收取标准,擅自和变相设立收费项目。从新学期开始,一律取消除杂费及课本和作业本统一办理代收费(期末结算公布)和住校生、借读生的住宿费、借读费外的一切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推行中小学生保险,农村中小学不得要求学生购制统一校服。
  目前检查发现的下列不合理、乱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班费、包书壳费、奖章费、各类杂志费、第二课堂费、德育手册费、电影费、体育手册费、讲义费、驱虫费、体检费、卫生费、早餐费、预防费、治安费、试卷费、资料费、磁带费、聘师费、维修费、实验费、新增民师补贴费、社会实践费、设备费、素质教育手册费、单元测验费、财物押金等。

  五、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社会负担。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都应为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现在起,(一)面向中小学生的课本、教学参考书及学习资料一律由教委按教育部规定从严审批并登报公布目录,对目录范围以外的学校有权拒绝推销。目录范围内的课本、教学参考书及学习资料的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统一核定;(二)严禁违反规定向学校按人头收取环卫费、残疾人安置费、综合治理费、扶贫费、绿化费、计生费等;(三)禁止一切面向学校的摊派、集资;(四)有关学校要加强杂费的使用管理,乡镇教育辅导站不得从学校提取杂费,学校收取的杂费只能用作补充学校教学中公务费、业务费的开支,不得有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的发放。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切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杂费减免的有关规定。 杂费标准调整后,要特别重视和关心贫困生的困难,采取资助、捐资和补贴等措施为其排忧解难,决不让一个贫困生因经济原因辍学。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以学校为单位,杂费减免面一般掌握在10%。
省物价局
  省教委
  省财政厅
19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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