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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 2003-12-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湘教发[2003]9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订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体卫艺处。
附件: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除重大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主办外,其他体育竞赛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并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等学校易于开展的项目。另外,可选设游泳、羽毛球、体操、武术、健美操、射击等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

    第五条   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一般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举行。比赛一般安排在学校的体育场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的实施,在全部比赛结束后,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和成绩册、比赛原始资料。

    第七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拟制比赛秩序册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组成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公平、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和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按规定作出处理;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宣传机构: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编印宣传资料; 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宣传和广告设置。
  6、安全保卫机构:与当地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联系,争取支持与指导;制定赛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预案,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根据赛会的项目特点与规模等实际,可加设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规范性。大型比赛和球类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指导与监督下执行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教练员和运动员应安排在赛场学校或就近宾馆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安全,能提供保证运动员饮水和赛后的热淋浴条件。裁判员和运动队应分开住宿和就餐。

    第十二条   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和器材设施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含往返途中)阶段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三章 学生运动员参赛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
  2、已取得报名参赛学校正式学籍的在籍在校在读学生;
  3、具有随父母居住的本省正式户籍(包括因父母亲正常工作调动、军队干部转业或复员,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随父母来我省定居并办理了正式户籍手续,已正式转入我省中学就读的中学生);
  4、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所报参赛项目的身体条件;
  5、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6、高中学生运动员必须是办理了中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的。

    第十五条   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在比赛前、比赛中和比赛后,对参赛的运动队及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违反上述规定条件者,除取消运动队及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外,对出具假户口,假身份证等非法户籍材料的,报公安部门查处;对出具假学籍证、假学生证等虚假学籍材料的,交所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查处;对专业运动员、大学生运动员、外省学生运动员冒充在校中学生以及甲运动员顶替乙运动员等冒名顶替的,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和该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等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通报批评 、停止该单位3年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资格、属省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各参赛队要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真实、详细地填写“报名表”、“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表”等规定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户籍、学籍等证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申请办理报名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参赛:
  1、参赛报名与资审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2、因休学、寄读或其他原因不在校学习时间4个月以上的;
  3、学籍不确定,具有两所以上学校学籍的;
  4、高中学生运动员未办理中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的;
  5、报名时年龄已超过19周岁的;
  6、高等学校提前预选的外省体育特长生寄读我省普通中学的。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运动员参赛注册制度,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作为全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高中学生运动员参加全省省级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接受资格核查依据(初中年级学生运动员不注册)。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中学以及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学校,每年招收的高中(职高)一、二年级学生运动员,凭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学籍卡(原件)、近期照片和注册登记表于每年10月?12月(具体时间另安排)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办理中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进行指纹确认并储存,发放中学生运动员注册参赛证(IC卡)。户口本、身份证、学籍卡的复印件存省学生体育协会备查。在注册时弄虚作假的,按本规定第 十五 条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运动员注册参赛证(IC卡)等学生运动员档案资料由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保存。对已高中毕业或年满19周岁以及中途转学、退学、休学和不在校学习时间4个月以上的注册学生运动员,应申报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各市州及参赛学校要由有关领导担任运动队领队,以加强领导。要选派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教练员、工作人员,并明确其责任,以保证运动队集训、报名、资审、参赛等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报到时交验参赛运动员的学生证、身份证和高中学生运动员已注册的中学生运动员参赛证(IC卡)。
第四章 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仲裁、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仲裁办法、资格审查办法、竞赛纪律等规定,分别视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具经本团(队)领导核准签字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对违反者,一经查实,追究该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等直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通报所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从严处理,并停止该单位4年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资格。属省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技术官员、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技术代表、仲裁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以及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聘请。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对不履行裁判员职责、违反赛会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停止工作、通报派出单位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二十七条   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起在全省省级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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