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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对未就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1 生效日期: 2003-11-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建[2003]36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1年7月以来,根据建设部统一部署,我厅组织全省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资质就位工作,迄今为止,原具备资质等级且符合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应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均已就位定级。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极少数持有就位前我厅所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至今尚未就位。为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统一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2001年12月31日前我厅及各市州所发等级、非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有关专业部门发给的相关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至今仍未就位(含改革改制)的建筑业企业,限于今年12月31日前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应标准和有关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在此期限内,其原资质证书可作为申报企业原有资质等级的参考依据。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资质就位前由我厅及各市州、部门所发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视同注销,一律不再认定为企业资质等级依据。凡未就位的企业申报资质均按新设立企业资质申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就位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经营生产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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