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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协[2007]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了本地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经研究,现将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共60个)名单公布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
  天津市:津南区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魏县、文安县
  山西省:高平市、新绛县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武川县
  辽宁省:凤城市、大连市金州区
  吉林省:磐石市
  黑龙江省:克山县、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宾县
  上海市:金山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大丰市
  浙江省:慈溪市、绍兴县
  安徽省:郎溪县、固镇县
  福建省:惠安县、龙海市
  江西省:井冈山市、南昌县
  山东省:莱阳市、邹城市、沂水县
  河南省:新郑市、临颖县、汤阴县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蕲春县
  湖南省:湘潭县、平江县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佛山市三水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平果县
  海南省:文昌县
  重庆市:长寿区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隆昌县、苍溪县、炉霍县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城县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玉溪市红塔区、大理州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
  陕西省:吴起县、富平县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华亭县
  青海省:湟中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阜康市
  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指导,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县的区域辐射效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被确定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示范县各项预定目标得以圆满完成。国家局将于2008年3月,组织有关部门对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综合评价,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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