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农村户用沼气池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3]14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户用沼气池工程劳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98]湘价房字第310号)下发后,有效地规范了全省户用沼气池工程劳务收费行为,促进了农村户用沼气池的推广和普及。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农村户用沼气建池工程劳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农户提供建造沼气池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具备沼气池建造资质的技术人员,接受农户建池委托,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履行协议(合同)规定的服务,并且所建沼气池经当地农村能源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农户收取建池服务费。不具备职业资格证或无委托协议(合同)的,不得收取建池工程劳务费。

  二、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组织为建池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可从建池工程劳务费中提取5%作技术服务费。主要用于:(一)沼气池安全、正常使用知识的宣传、传授和具体指导;(二)保质期内常见故障的排除和池体的维修以及沼气池运行情况的定期回访;(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服务组织自身服务条件的改善和加强。

  三、建池工程劳务费标准如下:
  高级技工建池工程劳务费可在上表基础上上浮10%,初级技工建池工程劳务费可在上表基础上下浮10%。建池工程劳务费不含技术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
  对地下水位高的湖区,岩石地质的山区等地形、地质复杂,建池施工难度大的地区,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5%。

  四、农村户用沼气池服务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各市州可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五、各地接此通知后,应通知农村能源服务组织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