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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危化[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底35 2007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本次共抽查了16个省(区)的234家企业生产的254种烟花爆竹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0.5%(其中,河北100%、辽宁100%、浙江100%、福建100%、广西90%、湖南82.5%、江苏75%、四川71.4%、云南70%、河南66.7%、江 62.1%、山东57.1%、贵州53.3%、陕西50%、内蒙古42.9%、安徽42.9%)。抽查中发现:小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差;产品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引火线的引燃时间超标及缺少重要标识、标志等问题较为突出。现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请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积极配合质检部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063l―2004)等相关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规定,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与质量管理水平。
  二、继续深化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监管。要按照《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严格的氯酸钾的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和记录,监督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氯酸钾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和记录,并加强日常检查;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工作,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今年4―5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再次组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工作。
  三、力口强对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的规范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上标注燃放说明、生产日期、级别和含药量,在烟花爆竹外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和生产日期。要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时,认真查验产品燃放说明、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购买和销售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积极配合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促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提高。
  四、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安全监管局要配合当地质检部门,对本次抽检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检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对本次抽检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要依照《产品质量法》、《条例》及《通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罚。江西山东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省安全监管局,要对2006年8月1日以后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17家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西四川云南省安全监管局要对2006年8月1日以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7家企业进行复查,发现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于4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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