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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3 生效日期: 2003-09-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3]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国家实施政策性破产以来,一批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序退出了市场,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及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下划的范围
  已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的企业,以及资源枯竭和符合破产条件经批准依法破产的省属企业。

  二、企业下划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列入国家破产工作计划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企业下划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负债、经营等情况;(2)职工安置方案;(3)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中央在湘企业、中央下放企业还需出具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就破产费用的审查意见;(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破产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5)其它必要材料。
  (二)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对企业下划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认为具备下划条件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与企业所在市州政府就下划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协议草案。企业分散在不同市州的,由主体部分所在市州政府归口。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下划协议草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与企业所在市州政府签署下划协议。
  (五)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的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经贸企业[2001]261号)规定办理企业下划手续。
  (六)市州政府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

  三、企业下划破产执行的政策及破产费用安排
  (一)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执行国家相关关闭破产政策。中央财政下拨的破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亏损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转拨到下划后所在市州财政,专款专用。
  (二)省属企业关闭破产参照执行国家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并根据国家相关关闭破产政策测算破产补贴费用,由省财政一次性下拨到下划后所在市州财政。

  四、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州地方政府主要职责:(1)下划前,在省经贸委的综合协调下,组织市州有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调查研究,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商谈下划破产事宜并签署下划协议;(2)下划后,按规定办理下放手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3)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管理离退休人员,接续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4)接收企业办公安、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职能;(5)及时建立企业关闭破产后属地化管理机构;(6)保持社会稳定并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7)组织企业重组,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二)省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1)审查企业下划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到位;(2)与企业所在市州政府商谈下划事宜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签署下放协议;(3)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和有关政策衔接;(4)配合市州政府搞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三)原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企业下划市州前,主动与地方政府衔接下划的有关工作,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2)企业下划市州后,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破产清算等工作。

  五、加强领导,做好工作
  中央和省属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政策性强,任务相当艰巨。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专人负责,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精心组织,层层抓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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