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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汽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我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各地方政府和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要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天然气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需要引导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近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对环境压力较大。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策等内容。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气库注采气。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国一盘棋,国家对天然气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同时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要;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
  4、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集中式采暖用气(指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
  2、分户式采暖用气;
  3、中央空调;
  工业燃料: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气项目;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天然气发电:
  7、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建设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对用气量不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9、以不宜外输或上述一、二类用户无法消纳的天然气生产氮肥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发电:
  1、非重要用电负荷中心建设利用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3、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一化工项目;
  4、除第二类第9项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用气项目管理政策。
  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应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项目可实施煤代气改造。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落实用气来源的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新上用气项目一律按本政策执行。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也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
  五、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
  (一)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在严格遵循上述天然气利用顺序的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发挥天然气利用效率。
  (二)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同时,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也应科学合理利用,避免浪费。
  (三)利用好工业煤气。要利用好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禁止煤气放空,造成新的能源浪费。
  六、保障措施
  (一)搞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控天然气消费总量,力争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协调有序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与计划。各省(区、市)要在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并按“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天然气供应落实情况,做好用气计划安排,保证天然气供需平衡,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气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充分认识国内气价逐步与国际气价接轨的必然趋势,防止只顾眼前利益造成天然气利用项目一哄而上;同时,应研究以天然气替代油、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利用问题,避免经济损失。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用气增长,确保居民、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对违规用气的禁止类用户,要研究制定必要时采取停供气等措施。
  (四)提高供应能力。国家鼓励加大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进口天然气,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尽可能满足市场需求,缓解供需矛盾。
  (五)保障稳定供气。天然气供需双方应明确彼此在调峰和安全供气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国家鼓励建设调峰设施和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气储备机制。
  (六)合理调控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关系,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在调节供需关系中的杠杆作用。
  (七)严格项目管理。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将严格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项目。
  七、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凡与本政策相悖者,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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