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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房字[2000]088号

各市、地物价局,济源市物价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出租汽车等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对全省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与重点
  涉及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垄断性服务收费,指定销售的物品、装置、器具收费(价格)和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费,集资、摊派、处罚性收费等。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与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类管理费、营运费、审验费、证照(牌照)工本费,培训费等;(二)政府性基金包括:各类基金、附加费等;(三)垄断性服务收费包括:各种检测费、维护费、电台使用费、联营车队服务费、停车费等,(四)指定销售的物品、装置、器具收费(价格)包括:票本工本费、登记册、学习资料、各类标志性卡、条、证及车载电台、顶灯、防护网等;(五)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费包括:以招标、拍卖、强制报废等各种形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收费;(六)其它:各种集资、摊派和处罚性收费。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列出涉及城市出租车、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的全部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部门等,并分门别类的填表登记;
  (二)对照国家、省有关收费管理政策提出取消、保留、降低标准,合并收取等具体意见。其中,按国家规定必须配置但又属于指定销售的物品、装置、器具,严格按实际工本费、材料费、人工费、购进价格加合理损耗或管理费用计算出应收费用。
  (三)以市地为单位将(一)、(二)内容填表上报省物价局。然后根据收费性质和收费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审批或省物价局核准审批,重要的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对垄断性服务收费,能制定全省统一标准的制定统一标准,不能制定统一标准的提出规范性原则,委托市地管理审批。
  (四)凡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地,需以当地政府名义写出专项报告并附有关资料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并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清理整顿的基本政策原则
  (一)对不符合国家、省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包括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包括基金)项目,继续收取的要从严查处;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出台任何收费(包括基金)项目;各种摊派、集资性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管理规定的收费(包括基金),按照减轻经营者负担和保证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经省级重新审核批准公布后,按新公布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执行。
  (三)对各类证照、牌照、卡册及指定销售的物品、装置、器具等,一律按实际成本费用(或购进价)加10%的损耗或管理费制定收费标准(价格),其中对数量较大的,应按规定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实行政府采购。
  (四)对各类垄断性检测、检验及培训收费要按以收抵支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收费标准。
  (五)对带有承包、租赁等合约性质的服务收费,要坚持责权平等,风险共担,合理收费的原则,逐步规范和理顺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五、清理整顿的时间和进度要求
  (一)四月二十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以市地为单位将清理整顿的初审意见表报省物价局,其中包括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专题报告。
  (二)五月二十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完成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审核,应上报省政府审批的上报省政府审批,应委托市地核定的委托市地核定。
  (三)五月底前分批公布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六月底前各市地集中贯彻新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并进行一次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此次对城市出租车等客运交通的治理整顿是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希各级物价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精心组织,抓紧抓好。工作中有什么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联系电话:5955428(房地产价格与经营性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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