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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扣除铁路电力机车牵引动力用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6 生效日期: 2000-03-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工字[2000]090号
 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工业局,各市、地及济源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郑铁财函[2000]44号《关于河南省电铁电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铁路电力机车牵引动力用电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产业,因其变电所供电性质、对象,均系涉及铁路大动脉的客货运输问题,而且并非一所一次供电,而是有系统地多所供电,范围也很广,不同于固定性的非工业生产企业。因此,根据财政部(88)财地便字第10号《关于铁路电力机车牵引动力用电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问题的复函》精神,对郑州铁路局在河南境内的电力机车牵引用电,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暂从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扣除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01元,基本电价仍按国家计委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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