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纳入电价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工函字[2000]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解决提取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纳入电价问题的函》(豫移安(1999)23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结合我省的电力市场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水电站提取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问题,由于我省境内的故县、板桥水库电站和三门峡枢纽局电站新建2×7.5万千瓦机组,目前经营比较困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们今年在调整电价时每千瓦时只考虑了3厘钱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另外2厘钱待下次调整电价时再予考虑。请你办按本函意见与三门峡枢纽局和故县、板桥水库具体协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缴纳事宜。

  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按上网电量计提,三门峡枢纽局、故县水库从二○○○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板桥水库从电站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开始。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等问题按照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水利厅、移民办《关于提取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豫计建设[1998]946号)的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