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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建发[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各部门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地有关部门也陆续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规范促销。但是随着春节临近,一些地区不规范促销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消费者反应强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
  规范促销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促进市场繁荣与规范促销并举,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买得明白、买得放心、买得实惠。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为保障促销活动的规范、有序,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以报刊、电视、网络为介质,多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大力宣传《办法》,既要向零售企业宣传也要向消费者宣传,倡导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增强零售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对认真执行《办法》,促销规范的零售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对不执行《办法》进行虚假促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贯彻实施《办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建立规范促销的长效机制,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掌握了解促销现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要对本地区零售企业贯彻执行《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敦请企业自查自纠、听取有关企业、协会、消费者意见以及部门联合抽查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反应强烈的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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