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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8-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为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于2003年8月31日之前,按有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换领取水许可证,核实取水量。逾期不力理有关手续者,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或者兴建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取水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权。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本厅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委托市州实施管理的,本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委托文书;

  四、本省境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其取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本厅实施;
  五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验收;

  六、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应在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下年度的1月5日前向取水单位和个人发出《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协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者将被依法查处。2003年三季度8、9月份的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于2003年10月15日前缴纳;

  七、省本级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由本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联系电话:0731--5483992 5483139。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本厅举报,本厅将及时、严肃查处。举报电话:0731--5483140。
200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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