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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贵州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计发[2007]179号

贵州省林业厅: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我局于2007年4月派出稽查工作组对你省天保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稽查,其中发现凤冈县林业局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及整改要求印发你厅。请你厅高度重视天保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结果请于2007年12月底前上报我局,对逾期不改的,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贵州省凤冈县林业局将2002-2006年实施的天保工程公益林造林任务、退耕还林工程、长防林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部门项目、水保林项目均承包给森发造林责任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归林业局所属。以下简称森发公司),并通过以拨代报的方式将工程款拨付给森发公司。森发公司2002-2006年取得以上工程收入共计957.06万元,扣除相应成本支出及管理费后,形成利润202.24万元,另核实2002-2006年不合理费用开支为86万元,共计虚列套取资金288.24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会计法》第 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的要求。
  鉴于上述虚列套取的288.24万元资金,凤冈县财政于2007年5月10日安排资金86万元归垫天保工程资金,尚有202.24万元未整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规定,你厅应责成贵州省凤冈县林业局及森发公司将尚未整改的202.24万元资金归还原渠道,调整相关账务,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同时,你厅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自查,对存在的类似问题要立即纠正,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工作,加强对造林施工队和造林承包公司的资格审查,严格做到事企分开,确保工程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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