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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市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门店及整治小餐馆修理店洗车店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潭政发[2003]7号

为统一市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门店的装饰标准,规范和加强对临街小餐馆、修理店、洗车店的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造市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门店及整治小餐馆、修理店、洗车店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门店改造有关规定
  1、改造范围:市城区第一批临街门店改造范围为建设路、韶山路沿线临街门店。
  2、改造标准:现有采用封闭式卷闸门的店场全部改造成为通透式橱窗及通透式卷闸门。
  3、工作责任和时间要求:改造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门店产权单位负责,业主实施,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落实到位。
  4、奖励措施:2003年8月31日前按统一规定标准改造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9月15日前按统一规定标准改造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奖励20元;9月30日前按统一规定标准改造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门店业主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验收合格证,到市创建文明城市办公室领取奖金。

  二、市城区主次街道小餐馆、修理店、洗车店整治有关规定
  1、整治范围:市城区主次街道所有小餐馆、修理店、洗车店均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2、整治对象:下列情况不得从事餐饮、修理和洗车经营:
  (1)小餐馆店场内经营场地不足10m2,操作间不足8m2,没有下水排污设施和占道经营的;
  (2)修理店场经营场地不足10m2,被修理的机件、器材不能入店,严重污染环境和占道经营的;
  (3)市城区主次干道一律不得开设洗车店、行,不得从事洗车业务。
  3、工作责任和时间要求:不符合继续从事餐饮、修理、洗车的店场业主必须在2003年8月31日前自行停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在规定的时间内业主不能自行关闭或变更经营项目的,由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继续在市城区主次干道经营洗车业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收缴其设施,对接受洗车服务的车辆,交警部门可吊扣其驾驶证照。

  三、对不执行本通告有关规定?严重干扰和阻碍执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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