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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房字[1999]332号

各市地物价局、济源市物价局:
  为适应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搞好房地产流通,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地经批准陆续投资兴建了房产交易中心,并形成了功能配套和一条龙服务的房产交易有形市场。其主要服务功能有:为用户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交易信息;提供各类房产交易中的验证、确权、评估、勘验、合同鉴证及政策咨询、档案查询、代办证照、广告代理等服务。
  鉴于房产交易中心系工商登记注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机构,为保证房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房产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产买卖服务费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首次上市交易,免收房产买卖服务费;
  (二)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包括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可按不超过售价的0.6%收取服务费,向买卖双方各收取5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买卖,按不超过核定价格的0.3%收取服务费,买卖双方各收取50%。
  (三)其它房产买卖按不超过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收取服务费,向买卖双方各收取50%。

  二、房产抵押服务费。为房产抵押申请人提供验证、确权、现场勘验等服务,并出具可抵押报告文书,可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2%向抵押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办理展期的减半收取。

  三、房产租赁服务费。为房产出租、承租方提供交易信息、验证勘丈合同鉴证(包括发放租赁许可证)及调解纠纷等服务,可按月租金额的2%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

  四、上述服务收费,凡属企业“三改”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均减半收取;凡属一次交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减半收取;凡属交易行为涉及的表格、证照、档案袋等,不得再收取费用。

  五、上述房产交易行为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另外收取评估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凡同时建立房产交易和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在明确界定服务对象和收费基数的前提下实施收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收费,凡界定不清且不能协调运转的,房产、地产交易机构均暂不得收费。对此,各地物价部门应严格实施监督。

  七、房产交易中心为用户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房产档案查询、广告代理、代办证照及有关特约服务,应根据用户需要,采取用户自愿委托和签约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委托市(地)物价局根据服务的内容、深度和费用支出情况具体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八、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各种服务收费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委托市地核定的项目外,收费项目的设置与调整均需报省物价局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除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外,还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审批各地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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