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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税收收入级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潭政发[2003]36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财税收入关系,严肃财税征收纪律,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促进财税增长,现就规范市本级税收收入级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本级税收收入级次的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2、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改制的原则。
  3、鼓励培植财源、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则。
  4、规范财经秩序、加强财税征管的原则。
  5、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

  二、市本级税收收入范围
  1、市区范围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及其以上单位创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经济实体和承包、挂靠单位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高新区范围内除本通知附件所列单位及今后新迁入的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属市本级收入外,其它市属单位的税收暂作高新区收入,其中属市本级收入单位见附件)。
  2、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实行中央、省垂直管理各部门及这些单位所举办的各类公司经济实体、附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单位)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按体制应上缴中央和省的收入按规定级次管理,下同)。
  3、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包括所属附属、挂靠单位)招商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用企业(单位)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今后市、区共同招商引进投资项目所实现的税收及附加收入,按投资份额实行比例分成。
  4、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单位、市属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或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扣代缴的建筑安装、设计施工、交通运输、咨询评估、邮政电讯、技术劳务承包、文艺团体演出等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
  5、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单位、市属各单位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改工程、装饰或改造工程缴纳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以及建设(业主)单位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属市、区共同投资的,其税收按市、区投资比例实行分成。
  6、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窗口开票缴纳属于市本级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和国税、地税部门在市本级收入单位查补的各项税收、附加收入及罚款收入。
  7、中央、省属驻市区各单位、市属各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商场、商厦、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以及在以上商场、商厦、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行联营、租赁、寄销代销经营的厂商、私营(民营)企业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
  8、市级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
  9、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所得税改革方案,已下放到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市本级税收收入单位(含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及市区范围内工、农、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分支机构(网点)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收入。
  10、中央、省属驻市区企业,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按有关程序依法实施转让、拍卖、租赁、承包、破产重组等方式改组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破产清算后依托原有资产新成立的企业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但市属单位购买、租赁或参与区属单位改制;区属单位购买、租赁或参与市属单位改制所新成立企业的税收,按原隶属关系保持购买、租赁企业改制前的税收基数,其增量部分市、区按5?5分成。
  11、中央、省属驻市区企业,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进入有关工业(科技)园区新成立企业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
  12、外省、外市驻潭常设办事机构以及省外、市外投资者购买、租赁驻市中央、省属单位或市属单位资产所开办企业(含连锁企业)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
  上述第三、第五、第十项所列属市、区按比例分享、分成的税收,征缴时一律先全部缴入市本级金库。对区应分享、分成的收入,由市财政在年终决算时统一结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收入按规定级次入库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按本通知规定,对税收级次进行认真清理,并建立市本级税收收入单位台帐,组织各征管机构和征管人员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征管,严格按规定的收入级次组织税款入库。同时,要加大税务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和按规定级次入库。对各征管机构未经批准设立的过渡户,要限期撤销。对经批准设立的收入过渡户,要及时将收入缴库,不得采取汇总更正等手段改变税种和收入级次。
  2、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税收级次的监督。市财政局要按本通知规定编制市本级税收收入单位名册,并每季度将新注册的企业单位名单函告税务部门,同时会同市人民银行金库,每季度对市、区税收级次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与市审计局组织一次联合审计。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混库问题,用书面形式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办理调库。对应调未调的收入,由市财政局在办理年度结算时予以扣回。
  3、规范运作,严肃税收征管纪律。对今年已入库收入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级次的,各税务征管机构要认真组织调库。对税务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中查出的混库收入,各税务征管机构要做好调库工作。对经市财政、审计部门查出混库而又未按市财政、审计部门通知调库的市本级收入,由市财政局按混库收入数额的50%等额扣减税务部门的工作经费;对相关责任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市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审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潭政发[1997]34号文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七月一日

附:高新区范围内市本级收入单位名单
  一、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液压件厂 飞鸽制药有限公司 市化纤厂 金迪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市自来水公司 市精细化工厂 市汽车配件厂 市粮油机械厂 华隆大厦(步步高) 湘潭电缆厂 市气体总公司 市毛纺厂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武警支队 市广播电视局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市一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 市职工疗养院

  二、外商投资企业
  嘉祥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湘潭华隆店 湘潭汇达聚制品有限公司  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三、中央、省属单位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湘潭电业局 市工商局 市技术监督局 韶山海关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湘钢职工大学 湖南工程学院  湖南工业职工大学 板塘国储粮库 湘钢招待所 金芙蓉大酒店
  以上单位分立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和附属、挂靠企业、经济实体的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收入均为市本级收入(按体制应上缴中央和省的收入,按规定级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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