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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 2007-01-23
发布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上海山东陕西河南省(市)航务(港航)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6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工作,增强我局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在对2004年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的《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2004年我局印发的《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即日起作废。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规定

  为加强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管理,明确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根据交通部《国内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第1号令)、《关于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2004年第28号)和《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646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流程规定》。
  一、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三资”企业除外,下同)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三)经营长江干线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普通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客滚船,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四)新增客船投入长江干线省际运输和新增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二、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开辟或调整长江干线省际客船运输航线的许可;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国内建造、购买或光租普通货船从事长江水系运输的许可。
  三、经营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需具备的经营资质条件
  (一)新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以该方式出资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河船运输经历且过去3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无违法违章的不良经营记录,以该方式出资投资新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在新公司取得经营资质后3年内持股不低于25%。新设立公司所经营的船舶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该股东还应取得海事部门签发的、覆盖其经营船舶种类的客船、液货危险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证书);
  (二)申请经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应具有3年以上普通货船运输经历;
  (三)企业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四)企业经营的运输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按国家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
  (五)企业应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船舶,其中:客船50客位,危险品船300载重吨,液化气船300立方米;
  (六)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七)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八)企业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职高)以上学历;
  2.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3.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四、办理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市)级管理部门或长航集团审核同意转报长航局审批的请示(应为编有文号的正式文件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同意登记的书面意见;
  (二)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新增运力提供年度核查报告书);
  (三)申请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七)《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主要管理人员(4名以上)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
  (九)企业最高层(至少1人)、海务、机务主管人员应持有与公司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主管只需提供大付、大管轮以上适任证书);
  (十)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十一)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经营15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500总吨以下油品船、50客位以下客船运输应提供海事管理部门的证明);
  (十二)经营客船运输的,应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十三)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十四)《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十五)筹建企业应提供持股25%以上股东(按规定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河船运输经历的股东)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出据具的该公司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经营记录及其出资企业不超过3家的证明文件。
  (十六)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建的企业应提供(一)至(五)、(八)至(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项;
  申请开业的企业应提供(一)至(三)、(六)至(十六)项;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应提供(一)至(四)、(六)至(十二)、(十四)、(十六)项;
  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提供(一)至(四)、(六)、(十一)(十四)、(十六);
  申请开辟或调整长江干线省际客船运输航线登记事项的应提供(三)、(四)、(六)、(七)、(十一)、(十二)、(十四)项;
  长航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在国内建造、购买或光租普通货船从事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登记事项的应提供(三)、(四)、(六)、(七)、(十四)项。
  五、办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受理登记
  各省(市)管理部门或长航集团将企业申报的材料上报长航局后,由经办人受理并登记,注明受理时间和受理人。
  (二)材料审核
  经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经办人将材料基本情况输入计算机;材料不齐全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经办人及时电话通知省(市)级管理部门或长航集团及时补齐所缺材料,15日内仍不能补齐的,经办人退回原受理的材料。
  (三)下发水运批件
  对于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经办人起草水运批件,分管处长核稿,处长签发,经办人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对于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运输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经办人员起草水运批件,处长核稿,分管局长签发,经办人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
  (四)时间要求
  普通货船运输企业,长航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方式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运输企业,长航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方式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办理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省(市)管理部门或长航集团将企业申报的材料上报长航局后,由经办人受理并登记,注明受理时间和受理人。
  (二)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提交分管处长或处长核查,报分管局长签发。分管局长签发后,由经办人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事项,经办人应及时电话通知省(市)级管理部门或长航集团及时补齐所缺材料或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长航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方式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关申报材料、程序和时间要求,按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经营经营资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和一个实施方案的函》(长航函运[2004]58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以委托经营方式从事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原委托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原委托经营合同到期的,自2006年12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换发船舶营运证的有关事宜;今后新建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和船舶所有人转让、经营权变更均不得再以委托经营的方式申办船舶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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