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吉发改收管字[2006]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仲载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鉴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此复。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