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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 1999-11-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1999]71号

省粮食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省粮食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
  最近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对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国有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
  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购销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务必对此高度重视,把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要落实工作责任,市长、专员和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当地粮食企业的盈亏负全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目标、责任、时限和奖罚措施。要建立督查责任制,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属政策不落实而增加企业亏损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粮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一)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根据企业的不同实际,制定扭亏增盈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把扭亏、减亏指标与企业和法人代表的经济利益挂钩,做到奖罚分明,及时兑现。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协调解决扭亏增盈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所属亏损企业要建立直接工作联系,分片包点,实行帮促责任制,不扭亏不“脱钩”。对亏损大户,要下大力气进行整顿,限期减亏或扭亏。对完不成扭亏增盈目标的责任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查明原因,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的,要调整领导班子。
  (二)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自身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按照国办发[1999]74号文件要求,加快我省粮食企业政企分开、主附营业务分离和人员分流的步伐。所有粮食企业一律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附营业务必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购销企业要按规定标准定编定员,对富余人员加快下岗分流,确保如期完成今明两年分流域员4.5万人的计划,实现减负增效的目标。同时,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鼓励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调整结构,转变机制,并按国企改革要来进行兼并、重组、资产置换和规范破产,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亏损企业。进一步加强粮食企业管理,当前特别要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加大资金清欠力度,特别是对去年财务挂帐审计清理出来的个人和单位欠款及各种不合理资金占用,要组织人员抓紧清欠和处理,以压缩非商品资金占用,改善资金占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学习推广“邯钢”经验,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坚持费用定额管理和费用定期送审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从严控制各项开支,堵塞各种漏洞。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更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粮食购销企业要突出抓好顺价销售这个扭亏增盈的关键环节。除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规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价格和政策继续搞好敞开收购外,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开拓市场、强力促销上。要改变“坐商”、“官商”的经营作风和重城市、轻农村的营销观念,充实加强销售力量,努力扩大省内外市场占有率,特别是省外销售市场,扩大我省粮食倾销的市场份额。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制定顺价销售价格的自主权,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粮食顺价销售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其顺销价格由购销企业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来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要优先向当地加工企业出售原料,帮助加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加工企业要顾全大局,尽量加工当地原粮,与购销企业建立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互利合作关系。购销企业要实行全员联销责任制,销粮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实行多销多得、少销少得、不销不得的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重奖。
  (四)粮食系统要以发展多种经营为重点,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在收购淡季大力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代农民储粮、代农民加工、品种兑换)、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和小规模主食加工等其他业务,增加收入;二是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搞好粮油精加工、深加工,大力发展主业延伸产品,提高其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三是加快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力争全省每个市地至少建立3个具有较大规模的主食加工生产基地,至少有1家工厂经技术改造能生产出满足主食生产需要的各种专用面粉。郑、汴、洛等省辖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对城市居民和中小学生分步骤实施“家庭厨房”和“放心早餐”工程,四是城市粮所整建制转为经营企业后,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点设施,通过改造、改组、联营、入股、租赁等经济方式,积极发展便民连锁店或实行加盟连锁,开拓企业新的生存发展空间,五是学习推广息县粮食局“围绕粮食做文章、跳出粮食求发展”的经验,面向市场,扩宽领域,因地制宜,多业并举,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县级粮食企业要积极开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试点,推行“公司十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发、建设、巩固一批低投入、高产出,产品有市场、效益有规模的养殖、种植基地和优质高效农业,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农业发展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基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库维修和搭建外垛等项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要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食。对顺价销售粮食回笼的销售货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购销企业留有必要的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企业收购和促销的积极性;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用好银行贷款和执行政策的自觉性严禁以贷收息和加息、罚息,对经审计部门核准并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及不合理费用贷款,要坚决予以停息,见于1998年6月1日以来收取了利息的要调整贴项,如数退还企业(已划转到商业银行并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及不合理占用贷款也要照此办理)。要进一步加强银企联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方法,不得干涉企业按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和正常的购销经营活动,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不要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有关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粮食系统的多种经营工作,对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要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其走出困境;对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处理,对于陈化的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未经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得擅自处理。目前陈化粮销售对象主要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陈化粮销售处理时必须认真落实价差亏损的补贴来源并制定补贴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补价差补贴,确保处理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千方百计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自1999年起,省财政对市地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了总额包干办法。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费用支出水平,在保持补贴整体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储存环节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后再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财政部门要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超储费用补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超储费用补贴。市地对县(市)包干时,要防止政策出现偏差,不得对企业实行费用补贴包干,对企业发生的超储粮利息补贴要据实结算。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支持企业扭亏增盈,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企业,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骗取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
  各级税务部门要尽快落实粮油税收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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