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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规字[2004]17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关于全省各、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经2004年4月7日全省城市规划局处长座谈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是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抓紧规划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尽快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吉发[2002]14号)精神,推行城镇规划委员会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改革规划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现就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审议、审查机构,受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查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三)审查本区域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各界代表组成。设区城市和州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应不少于40%。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聘任,其中公务员委员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常务副市(州)、县(市)长、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州)、县(市)长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员委员应当熟悉本城市的实际情况,具有本城市户口;关心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非公务员委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推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
  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镇化、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委员会一般由规划、建筑、园林、交通、水利、工程、环境、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任期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相同。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审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审查的项目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将审议、审查的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接受申请,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办公室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并提前5天将审议、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意见和会议通知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六)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审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七)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同意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组成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室在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审议、审查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审议、审查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二)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的换届前准备工作;
  (三)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审议、审查内容的公开展示和处理公众意见;
  (六)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五、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筹建工作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是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市(州)、县(市)应当高度重视,参照本意见抓紧做好城市规划委员会组建工作。各市、州应于2004年10月1前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各县、市应于2004年底前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并抓紧制定委员会章程和工作规程,切实发挥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的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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