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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和取消第四批收费项目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2 生效日期: 1999-10-2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全省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等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企业、社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经省政府审定,现将第四批废止和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废止各市地、各部门自立的收费项目
  1.天然气最低用气量收费
  2.药品(含农药、兽药、医药器械)广告审查费
  3.核磁、CT、B超等大型医疗器械检查鞋套费
  4.各类学校新生入学捐资费(赞助费、建校费)
  5.大中专毕业生推荐费
  6.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费(上岗费)
  7.电话复机费(含市话、移动电话)
  8.商业网点配套费
  9.供水增容费(水资源开发费)
  10.新建工程抗震审查费
  11.设置户外广告服务费(广告管理费)

  二、取消的省定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
  (1)农转非户口审批表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豫价市字(1989)第082号
  (2)经济民警训练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豫价市字(1989)第082号
  2.交通部门
  (1)公路(车辆)建勤费
  省政府豫政(1994)6号文件
  (2)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豫价费字(1995)84号
  3.卫生部门
  (1)住院非传染病人终末消毒费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豫价费字(1996)175号
  (2)住院病人护理咨询费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豫价费字(1996)175号
  4.邮电部门
  (1)县城市话、农话用户长话记账倒挂费
  省物价局、省邮电局豫价市字(1987)第140号
  (2)县城市话用户农话进网费、市地农话固定通话费
  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豫价费字(1993)第022号
  5.电力部门
  电费保证金
  能源部、财政部能源经(1989)561号
  6.口岸管理部门
  口岸维检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74号、豫财综字(1993)21号
  7.新闻出版部门
  书报刊经营管理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豫价市字(1991)145号

  三、凡与公布废止、取消项目收取范围、使用性质等相类似的项目一律废止、取消;公布废止、取消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中相关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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