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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山西省吕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0 生效日期: 2007-01-1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7]5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经查,山西吕梁焦化厂年产60万吨机焦项目一期工程两台焦炉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投运,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配套的环保设施也未同步建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吕梁焦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鉴于吕梁市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 二十一条关于“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在上述项目完成各项环保措施整改要求前,暂停审批吕梁市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你局也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暂停审批吕梁市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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