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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确定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奖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0 生效日期: 2007-01-10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于2007年10月19日至2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为了进一步淡化六城会各代表团的金牌意识,避免各代表团的奖金发放上的高标准和攀比,保护和关心青少年运动员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营造良好的竞赛环境和舆论氛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下:
  一、各代表团要提高对举办城运会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参赛观,把参加城运会的目标定位在输送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上。青少年运动员是体育事业的未来和希望,各单位要切实注重青少年运动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广泛深入地进行祖国意识、奉献精神和艰苦奋斗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二、各代表团要按照“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在奖金标准的确定上,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量力而行,又不能追求高标准。按照原国家体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以及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要求,合理确定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奖金标准,各名次奖金标准不得超过亚运会相应奖励名次奖金标准的下限。
  三、各代表团领导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大力淡化金牌意识,以参加六城会为契机,加强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加强城市群众体育工作,推动我国城市体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对于已经确定了奖金数额和待遇标准的,要按本文件精神重新审查、调整;目前尚未确定奖金标准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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