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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职工持股是指由试点企业内部职工认购本企业的股份,委托企业工会托管运作,工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管理,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二、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制目的在于通过职工持股,使职工同企业形成财产关系,调动职工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的积极性,激励职工高效率地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必须在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从股份总额中设定一定比例(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超过20%)为职工持股股份,作为职工持股股份的来源。
四、职工持股方案由试点企业拟订,并编制到《实施方案》中,经辖区政府或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以国有独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的母子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职工持股点可先在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进行。
五、职工个人持股股份的形成,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试点前企业职工集资或集资形成的资产,经过审计、界定产权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明确为职工持股股份。
(二)职工个人按标准以现金认购企业的股份。
六、试点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包括存量、增量)作为股份无偿量化到集体或职工个人。
七、凡在本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均可自愿持股。持股办法由企业工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制定,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认购企业职工股份只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非本企业人员不得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份。
八、内部职工个人股不得转让,职工离开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由企业按当时向股本价值含量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
九、 在本企业工会内可设立职工持股会,其成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职工持股会成员要由有企业管理经验、办事公道、廉洁自率有一定证券知识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持股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工会批准产生。职工持股会对持股职工负责,其日常工作受工会领导。
十、 职工持股股东代表和代表职工持股股份的董事,在行使权利和参与企业决策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保障企业资本的安全增值,保障持股职工的权益。
十一、 职工持股重大事宜应由工会召集持股职工讨论决定,运作内容应定期向持股职工报告,接受持股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十二、 经持股职工讨论通过,可从职工持股的股本分红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日常活动经费,其开支帐目应定期向持股职工公布,接受持股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