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信部规函[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部31号令)的规定,部组织专家对南京宝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报《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材料和部抗震设备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京宝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BDY01-48/50(450)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淄博蓄电池厂生产的“GFM-490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等两种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经部研究决定,同意核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设备清单附后)。
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部12号令)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
各电信运营企业也应按照《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部12号令)的规定,在电信建设项目选用设备中,注意选用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附:第十五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生产企业 |
设备名称及型号 |
适用地区 |
证号 |
1 |
南京宝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BDY01-48/50(450)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 |
9烈度及9烈度以下 |
03-039-06009 |
2 |
淄博蓄电池厂 |
GFM-490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
9烈度及9烈度以下 |
04-040-06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