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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10号文件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9]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及时发出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实施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认识实施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认真搞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增加了许多新的重要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行政复议的全面、正确实施,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行政复议作为当前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依法治省工作部署,严格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加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认真研究、具体安排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的活动计划,并抓好落实。要在本法实施之前安排一段专门时间,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和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助的渠道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领导发表讲话、组织撰写文章、复议机关介绍行政复议常识、办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使他们熟悉行政复议制度,懂得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强化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对依法行政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在本法实施之前,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培训的重点是学习行政复议,还要结合学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全面提高其法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抓紧组织培训业务骨干。

  二、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突破。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而且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将政府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清除“三乱”现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在行政复议正式实施之前,认真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定要防止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工作机构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的工作制度,杜绝或者少因文件不合法而引发行政复议案件。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完善监督办法,及时纠正、撤销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并通过适当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制定和实施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执法审核、行政执法证据等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和规范。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行政执法投诉和错案责任追究等项监督制度,防止和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局应依照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促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

  三、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工作
  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承担的任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受理,不得拒绝。要坚决禁止少数行政机关领导要求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受理或少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做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要支持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政府负责的态度,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认真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不能搞“官官相护”,见错不纠。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及时审结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久拖不决。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制度和受理制度,取消已不适合行政复议规定的做法。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尽快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要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凡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各市地、省政府各部门也可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违反行政复议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务院《通知》就加强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为检查的重点。要对已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监督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一定要按照行政复议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分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四、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的实施,强化了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机制,给政府法制工作增加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从保障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使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行政复议的深入贯彻执行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复议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把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予以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各市地、省政府各部门要对各自过去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就贯彻实施行政复议,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作出专门研究和部署,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学习贯彻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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