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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出口禽蛋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6]310号

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珠海、陕西检验检疫局: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禽蛋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931号)的要求,各有关检验检疫局于12月20日前上报159家出口蛋禽备案饲养场,经总局组织核查组严格审核,共有126家出口蛋禽备案饲养场符合要求,现予公布(见附件1,亦可登陆
  //jckspaqj.aqsiq.gov.cn/zwgk/backzzyzjdmd/200612/t20061228_27000.html查询)。另有33家不符合要求,以及20日以后上报的4家暂不予批准出口(见附件2)。
  为保证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安全卫生,请各局严格执行总局的各项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只有获准上网公布的出口蛋禽备案饲养场及其对应注册/登记加工企业方准予出口,并参考备案饲养场和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检验检疫放行出口禽蛋及其制品。值“两节”期间,特别要做好供港澳蛋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标识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追溯体系,按统一格式签发卫生证书,避免不符合要求的蛋品出口。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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