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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月饼市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一年一度的中秋将至,月饼生产销售进入旺季。为规范月饼市场秩序,杜绝月饼市场出现的过度包装、搭售其他物品等现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做好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执行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月饼市场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生产者要严格按照GB19855《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生产过程严格食品安全控制,强化出厂检验管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进销台账,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三、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卫生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按照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规范月饼的标签标示,真实反映产品属性,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五、严格执行GB19855《月饼》国家标准中关于“月饼销售包装成本不得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和“每千克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应不超过9.00×103 cm3”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月饼过度包装。
  六、加强宣传引导,防止不切实际,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消费的推介和产品宣传。
  七、加大检查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一次月饼市场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过度包装、搭售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月饼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月饼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节日市场稳定以及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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