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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56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重新核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收费的请示》收悉。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自愿申请和服务有偿原则,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接受查询申请,向查询者提供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含提供证明),可按每次每企业50元的标准收取查询服务费;提供外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含提供证明),可按每次每企业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查询服务费。
  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公务需要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不得收取查询服务费。
  二、应有关委托人特定工作需要提供企业档案缩微胶片扫描复制件的,可按每页(16纸)8元收取复制费。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布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3年5月20日起执行,至2005年5月底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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