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56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重新核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收费的请示》收悉。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自愿申请和服务有偿原则,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接受查询申请,向查询者提供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含提供证明),可按每次每企业50元的标准收取查询服务费;提供外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含提供证明),可按每次每企业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查询服务费。
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公务需要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不得收取查询服务费。
二、应有关委托人特定工作需要提供企业档案缩微胶片扫描复制件的,可按每页(16纸)8元收取复制费。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布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3年5月20日起执行,至2005年5月底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