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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补充填报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 2007-09-19
发布部门: 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经部公路水路交通环境调查办公室与多个填报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深入研讨,形成《公路水路环境保护调查表补充填报说明》(附后)。现将该填报说明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公路水路环境保护调查表补充填报说明

  一、公路调查表补充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本调查表的调查对象包括各省交通建设单位、营运管理单位及运输企业等。
  2.高速公路需要全部汇总,一、二级路选取几条典型的路来进行填报,其它低等级公路不予考虑。
  (二)详细说明。
  关于交公环调表1 (公路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3.第1项,经研究,"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不必填报。
  4.第2项,"年末职工人数"、"专、兼职环保人员"指交通建设与管理人员的在编人数。
  5.第2.1.1-2.1.5项,鉴于环境管理人员、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治理人员等交叉比较严重,且多为临时聘用人员,因此将第2.1.1-2.1.5项分别改为"建设项目环保人员"、"机关环境管理人员", 2.1.3-2.1.5项不必填写。
  6.第3项,"环保投诉"指提交书面材料的投诉。
  7.第4项,"环境污染事故"指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事故,不包括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8.第5项,在该标题的各二级子标题下面补充一项"其它",指除了交通厅以外的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提供经费及评奖的科研课题。
  关于交公环调表2(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调查表) 的说明:
  9.第1.1-1.3项,内容重复, "1.1"、"1.2"不必填写,填写"1.3"项即可。
  10.第1.3.1.1-1.3.1.4项,由于交通部预审项目数量与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数量是一致的,因此这里将备注栏"按审批部门级别分类(1.3.1)=(1.3.1.1)+(1.3.1.2)+(1.3.1.3)+(1.3.1.4)"修改为"按审批部门级别分类(1.3)=(1.3.1.2)+(1.3.1.3)+(1.3.1.4)"。
  11.第2.1项,不必填写。
  12.第2.3.1项,"环保总投资"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测、监理、生态保护等各项费用。
  13.第2.4.2-2.4.3项,将数量栏"燃煤锅炉"移至备注栏。
  14.第2.5.3.2项,为便于累计,隔声窗单位栏"平方米、户"修改为"平方米"。
  15.第2.5.4项,不必填写。
  关于交公环调表3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16.第3.4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投入费用"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措施等投入的费用。
  17.第4.2项,"在建项目临时用地"不包括外购料或取土所开采的料场或取土场。
  关于交公环调表4 (公路营运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调查表)的说明:
  18.第1.1.1项,"污水产生总量"按用水量的90%进行测算。
  19.第1.1.5项,备注栏标注"以下各项浓度均指平均浓度"。
  20.第3.1项,"噪声敏感点"指公路两边200米以内的学校、医院及居民点等。
  21.第3.1.1项,"噪声敏感点达标数量"根据《城市环境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及监测数据来核实。
  22.第3.2.2.3项,"围墙"指将噪声敏感点围住的隔声措施。
  23.第3.2.2.4项,"低噪声路面"指需要经环保局或有关专家组鉴定或评定的措施。
  关于交公环调表6 (公路交通企业环保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24.第1.4项,"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在编人员。
  25.第2.1.1项,"污水产生总量"按用水量的90%进行测算。
  26.第2.1.4.1项,"达标排放量"根据《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来核实。
  27.第3.1项,"固废产生总量"根据抽样调查结果进行测算。
  二、水路调查表补充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本次所发布的填报说明仅适用于内河主要港口和地方海事局,沿海港口和中央直属海事局不应参照说明;调查对象是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厅环字[2007]144号文件附录中的原填报说明仍然有效。
  2.对于港区特别分散、环保基础较为薄弱的内河港口,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2~3家大型的集团公司或港口企业作为填报对象,如实填写报表中各项数据;所选港口企业其运输的货物种类要求能够涵盖本港口主要的运输货种,并应具有典型性,能够代表本港的运输特点;被指定的港口企业,除了要完成交水环调表1~交水环调表6的填报内容以外,应另外填写一张吞吐量统计表,统计时间要求从2002年到2006年,统计表格的形式见交水环调表9;港口企业的报表应经所在港口的行政主管机关确认盖章后,由该机关上报交通部公路水路交通环境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调查办公室),不必汇总。
  3.调查表中所称的船舶,均指船籍港在该地方海事局所管辖水域的船舶,不必统计船籍港不在本辖区的过境船舶。
  4.各省地方海事局应向部调查办公室提供一套本省的海事调查汇总表,并同时单独提供其所管辖主要港口所在地区的地方海事局的调查表(例如江西省地方海事局,除了报送本省汇总的一套调查表外,还应单独报送九江和南昌两个地方海事局的调查表)。
  (二)详细说明。
  关于交水环调表1(港口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5.如果填报单位为某港口企业,应汇总本企业所辖的全部码头和公司的总体情况,进行填报。
  6.第1项,"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填报单位或者是汇总单位所管辖港口全部的固定资产情况。
  7.第7.2项,"生活区"一般是指吃饭、休闲、午休等场所,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作为生产区进行填报。
  8.第9项,"分货种作业人数"的统计应按照每个工人通常的作业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作业任务的比例进行估算。
  9.第11.1项,"港口距离周边敏感目标距离"涉及到居民区的,应当说明针对每个作业区最近的居民区的距离是多少米;"港口距离周边敏感目标距离"涉及到疗养区、水源、自然保护区的,如果3km以内有疗养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应进行统计,3km以内没有这些目标的可以不填,但要注明"无"。"港口距离周边敏感目标"在3km范围内如果没有水源保护区,但有取水口的,要注明取水口和作业区的距离以及上下游关系,特别要说明港区距离下游取水口最近的距离。
  关于交水环调表2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10.本表中的建设项目是指2002年到2006年之间新建或验收的项目,2002年之前已经完成验收的项目不予考虑。
  11.第2.3.1项,"环保总投资"应将当年验收的所有项目的环保总投资相加后填入,并依次将所有项目的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各项投资分别相加。
  关于交水环调表3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12.第4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投入费用"包括施工期环保设施和采取其他措施所需费用的总计,不包括环境监理费用和环境监测、调查费用。
  13.第5项,"当年在建项目环境保护投入总费用"指施工期内在环保方面投资的总费用。
  关于交水环调表4(港口污染物排放及处理调查表) 的说明:
  14.本表所调查的内容是指填报单位当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统计数据的以统计数据为准;没有统计的数据,要求对典型货种的典型码头做至少5~7天的观测,根据实际观测数据推算全年的数据。其中:
  "生活污水产生量"=用水量×0.9;
  "固体废物产生量"=企业观测5~7天的平均排放量×天数;
  "含油污水"=企业观测5~7天的平均排放量×天数;
  "化学品废水"=企业观测5~7天的平均排放量×天数;
  "其他废水"=企业观测5~7天的平均排放量×天数,具体注明包括哪些种类的废水。
  15.第1.2项,"污水处理总量"调查中,如果填报单位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没有启用的,请注明。
  16.第1.3项,"污水达标排放总量" 调查中,如果经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可认为是达标排放。
  17.第1.5项,"污染物排放量"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如果有监测数量的话,填报该项目时请说明所监测的码头或者作业区的规模。
  18.第2.2项,"废气与粉尘排放总量" 调查中,只要在港区内的锅炉都作为统计对象,不必区分具体用途。有相应设施的,请查阅相关的铭牌或说明书,核算产生量,对于无法查阅的或者不能填的,请说明原因。
  19.第2.3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环保机构的要求和作业规模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估算。
  20.第3项,"固体废弃物处置"统计当年的数据,有统计数据的以统计数据为准;没有统计的数据,要求对典型货种的典型码头作至少5~7天的观测,根据实际观测数据推算全年的数据。
  关于交水环调表5 (港口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21.本表的填报数据均为截至填报年份的累计量,要求各个参与统计的港口企业分别填写。
  22.第2项,环境保护治理设备只要在港区内的都计算在内。
  关于交水环调表6(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调查表)的说明:
  23.本表逐项理解没有疑问,没有应急设备的,请填"0"。
  关于交水环调表7(港口到港船舶防污物接收处理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24.第1.2项,"接收单位数"和"接收船舶数",如果没有,请填"0"。
  25.第3项,"船舶油污水接收量"如果无法细分的话,可只填写总量,3.1~3.4项不必填写。
  26.第4、5、6项,"船舶垃圾接收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船舶散装化学品废水接收量"如果没有统计,请填"0"。
  关于交水环调表8(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27.本表只统计截至2006年的累计船舶总量,统计对象所指的船舶是指船籍港在填报省份内的船舶。
  28."油份浓度报警器数"、"排油监控装置"、"专用压载舱"、"生活污水处理"、"液位计"和"焚烧炉"等项,如果填报单位没有日常统计数据,不必另外统计。
  

表     号:交水环调表9

填报单位分货类货物吞吐量调查表

二   年

填报单位: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备       注

1

煤炭及制品

万吨

2

石油天然气及制品

万吨

2.1

原油

万吨

2.2

成品油

万吨

2.3

液化天然气

万吨

3

金属矿石

万吨

3.1

铁矿石

万吨

4

钢铁

万吨

4.1

钢材

万吨

4.2

生铁

万吨

5

矿物性建筑材料

万吨

5.1

万吨

6

水泥

万吨

7

木材

万吨

8

非金属矿石

万吨

9

化肥及化工

万吨

10

万吨

11

粮食

万吨

12

集装箱

万TEU

集装箱

万吨

13

旅客吞吐量

万人

14

其他

万吨

15

合计

万吨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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