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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7]22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保证我国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50%。即直径10mm的每枚由0.03元降为0.015元;直径20mm的每枚由0.05元降为0.025元;直径30mm的每枚由0.10元降为0.05元;直径50mm的每枚由0.25元降为0.125元;直径60至100mm的每枚由0.50元降为0.25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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