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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变更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主体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 2003-03-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27号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你办《关于变更全省民爆器材劳务费收费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工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同意将我局湘价重(1995)157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由省物资产业集团下属的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收取的1%劳务费的收费主体变更为国联科技工业办公室下属的省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

  二、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我局湘价重(1995)157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三、按照二00一年开始实施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办接此复函后,应通知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物价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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