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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10-10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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