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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高校稳定大局,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发布文号: 教学司[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新学期伊始,为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消除学籍学历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高校稳定大局。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和政策宣传,切实维护高校稳定大局
  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当前加强高等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措施,是从源头上治理违规招生、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本地本校稳定大局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的重要保障,作为新生入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认真地落实新生入学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时发现招生、学籍方面的问题,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不因此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
   二、组织实施落实好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我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力争把招生违规录取和中介诈骗行为杜绝在新生入学复查期内。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与新生入学复查同步进行, 11月底前完成,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统计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特殊类型办学形式新生学籍注册统计表》报我司。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完成新生入学复查及相关信息的复核后,应于12月1日开始分别在指定网站和本校网站公布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告之学生查询网址,提供学生本人查询。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公布前将查询网址报我司。
  (三)高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学生查询后反馈的意见。学生反映在校、省指定网站都不能查到本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要及时摸清情况,属于工作遗漏的,要及时联系学生来源省级招办或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属于违规招生或欺诈蒙骗的,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澄清事实,讲明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把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宣传到位
  开学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开展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政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尤其是对新生入学前后可能出现的个别学校或中介借自考助学班等混淆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违规招生,或被骗学生在开学时到校报到等情况,要按照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及时予以澄清和处置。要组织将我部印发的《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大型宣传报)在学校新生报到处、宣传橱窗、图书馆、食堂等学生集中的公共场所张贴,使每个学生都清楚"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同时,还应将本校各类学生毕业时将取得的毕业证书内容格式等有关政策广而告之。
  四、认真组织开展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相关工作的检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和相关宣传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院校;在检查中,要核对有关新生的录取和注册数据,组织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尤其是新生对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学历政策知晓程度。及时发现、排查和处理有关问题。
  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我部将在9、10两个月中组织人员对各省以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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