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7]236号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材料的函》(华宝兴业[2007]7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请你公司据此依法办理变更业务范围的手续。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