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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遏制铜冶炼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运行[2006]2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
  去年以来,针对铜冶炼行业投资盲目快速增长、低水平扩张等问题,国务院领导做出了重要批示,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4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等文件下发后,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对在建、拟建铜冶炼项目进行清理。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控制新上项目、强化产业政策导向、加强信贷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的及时实施,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无序建设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些在建项目停建,拟建项目缓建;一些矿山企业停止建设冶炼能力,集中搞矿业开发。铜冶炼的投资增长幅度明显趋缓,今年1-10月份铜冶炼行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8亿元,同比增长72.3%,增长幅度分别比2005年全年、今年1季度、前半年回落58、111、45个百分点,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初见成效。
  从投资增长情况看,随着国际、国内市场铜价格的持续上涨,今年1季度铜冶炼行业的投资增长幅度达到高峰。6月底《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后,投资受到抑制,增长幅度大大回落。但总体上讲,铜冶炼行业投资增长幅度仍过快,且明显超过其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在建规模依然过大,照此态势发展许多生产企业和新建项目将面临“无米之炊”的局面。还有一些地方受利益驱动,不但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还加紧建设投资小、周期短、见效快的落后冶炼能力,致使综合能耗高、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严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受资源紧缺影响,今年1-10月份铜矿山采选累计投资33.7亿元,同比也增长127.7%,但大矿小开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存在一些没有开采能力的机构纷纷加入矿产资源竞拍,圈而不采待价而沽,一些大中型矿山被条块分割,小企业采富弃贫造成资源浪费等现象。这些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正处于铜工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必须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遏制盲目投资和冶炼能力的低水平扩张。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长远利益出发,站在全局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措施。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和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投资行为
  坚决不允许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布局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铜冶炼项目。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必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采用准入条件规定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建铜冶炼企业必须达到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二、坚决贯彻土地、环保、融资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抑制铜冶炼盲目投资、落后产能低水平扩张势头。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铜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布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铜冶炼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
  加快淘汰违法违规的企业及工艺装备。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在矿产粗铜熔炼工艺和装备方面,依法立即淘汰现有的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炉、电炉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熔炼用密闭鼓风炉,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鼓风炉。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停电、断水,实现关停,责令退出。
  四、加强环保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粗铜冶炼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新建铜冶炼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环保部门对现有铜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五、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严格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打击无证勘探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鼓励开发低品位资源利用技术。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铜冶炼、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铜冶炼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的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铜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铜冶炼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七、清理在建拟建项目
  加大在建铜冶炼项目的清理力度,凡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规定的铜冶炼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已经备案的铜冶炼项目,如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均停止建设。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清理铜矿山开发项目,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项目投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一律停止建设,依法依规处理。
  下一步,我委将加大铜冶炼行业准入管理的力度,下发有关加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公示后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同时,我委将于近期深入重点地区调查研究,研究配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铜冶炼、铜矿山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各地务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铜冶炼、矿山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总结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54号、《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等文件的执行情况,立即停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矿山建设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现有铜冶炼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采取措施,加大调整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有关清理整顿结果和贯彻有关文件的总结报告于12月25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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