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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水利行业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布部门: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发布文号: 中水协[2006]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移交到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2005]244号)精神,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批和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甲级)审核工作。现就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协作单位
  经研究决定,确认“长江水利委员会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等35个单位为协会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协作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分别协助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工作。
  二、换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工作
  为保证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有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经研究决定,换发原《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换证对象
  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个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二)提交材料
  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中国水利工程网下载,网址:cwea.com.cn);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换证程序
  1.申请人员将所在单位盖章后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连同其它报送材料,报各协作单位初审。
  2.各协作单位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后,形成《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可从中国水利工程网下载,电子、书面文件各一份),并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wjh@mwr.gov.cn邮箱。邮箱。
  3.请协作单位于2007年1月1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及申请人报送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协会。
  4.协会对换证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后,统一换发新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入会及享受的服务
  1.按行业自律要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换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证书应成为协会个人会员。欢迎广大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加入协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见附件4,可在中国水利工程网下载),遵守协会《章程》,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协会将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2.经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商,协会会员可依据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加发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愿意申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请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的相应栏目里划“√”。
  (五)费用
  1.本次换证证书工本费10元/本,申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的,其造价从业专用章制作费70元/枚。申请成为我会个人会员并缴纳当年会费(每人100元)的,免交《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本费,造价从业专用章制作费35元/枚。
  2.申请人员报送材料时,应向各协作单位缴纳费用,由协作单位统一汇至我会账户。
  收款单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客站支行世纪坛分理处
  账号:0200096309000009837
  (汇款时请注明“造价工程师换证”字样)
  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工作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水利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工作。我会将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办法》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批。为做好培训和考试工作,请各协作单位做好以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资格考试大纲》,制订《管理办法》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批。为做好培训和考试工作,请各协作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于2007年1月19日前,推荐1-2名授课教师(见附件5,可在中国水利工程网下载)。授课教师经协会认定后,分别承担本工作区域内地方定额和编规的授课任务。
  (二)请对本工作区域内拟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进行摸底,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我会,我会将适时组织培训和考试工作。的人员数量进行摸底,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我会,我会将适时组织培训和考试工作。
  四、联系方式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联系人:任京梅 王晶华  
  电 话:010-63204342 010-63204101  
   传 真:010-63204313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甲1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邮 编:100038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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