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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民发字(1990)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对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检察机关抓紧利用行政诉讼实施前的这段时间,认真组织干部学习行政诉讼。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悉法律。目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和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应当在保证工作重点的同时,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行政诉讼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积极开展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各地应当组织必要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这是行政诉讼实施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调查研究主要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执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了解和掌握当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基本情况,提出贯彻实行行政诉讼律监督的具体意见。高检院将在总结和归纳各地调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行政诉讼律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抓好行政诉讼律监督试点工作。前段时间,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在当地人民法院的帮助和配合下,进行了民事行政诉讼律监督的试点工作。从实践来看,试点工作是有意义的。各地应当认真回顾和总结前段试点工作,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力求把这一工作做得更好。目前试点工作的重点应放到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上来。试点要严格依法进行,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抓好组建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和干部培训工作。目前,还没有设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机构的省级检察院和省会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应抓紧设立机构。要按少而精的原则调配干部。从现在起就要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部系统学习行政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行政检察业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举办研讨班、短训班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培训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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