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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批准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产批[2006]69号

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2月12目前,在上海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CF6-80C2、CF6-5OE2),惯性导航仪(海关编码:9014200011,型号为HG115OBD02)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产业司)。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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