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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6]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现就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各环节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受理、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各项工作
  1、申请与受理
  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召开宣贯会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积极组织向所在地的企业宣贯《实施细则》。企业向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取证申请,当地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对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受理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提供有偿咨询,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到指定单位搞有偿咨询,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和《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总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省申请与受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企业的现场核查
  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组织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照规定组成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时限以及技术要求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
  由审查部负责的审查工作,审查组成员的确定应在实施审查前报总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审查工作,审查组成员的确定应在实施审查前报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审查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审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
  审查组成人员不能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审查组长不能借审查工作强迫企业将产品样品送到特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现场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被审查企业的质量管理认证、产品认证等有偿咨询活动,不得在被审查企业中兼职,违法以上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严肃处理。
  3、对发证产品的抽样检验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查组要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由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不得借发证检验工作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费,不得监制监销与发证检验工作相关的产品,不得向申证企业强制推销或变相强制推销检验仪器设备,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以上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七十七条、七十九条严肃处理。
  建立生产许可证受理、现场审查及检验工作企业监督机制。受理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审查组在审查工作开始前,应将反馈表交与企业负责人,讲明反馈表的目的的意义,由企业填写后反馈至总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组织对企业审查工作的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和检验机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建设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1、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要在生产许可证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形象。
  2、建立健全审查员考核制度和办法。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查员绩效考评和廉洁记录系统,承担审查员考核工作。对期满换证和申请晋级的审查员,要结合其日常工作情况记录,严格考核。
  (二)建立健全内控自律机制。
  1、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审查、检验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挂靠在研究院所、企业集团的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保持公正和独立的地位,建章立制,明确审查、检验工作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审查和检验工作不受所挂靠单位的影响和制约,独立、公正地完成审查、检验工作;
  2、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结合各自特点,制订有关行风建设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规定;应制订相应的奖惩制度,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自律、自检和自纠机制。对行风建设和行为规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3、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对其审查、检验活动和结论提出的异议,并保存相关记录;
  4、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不得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不得将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和发证检验工作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和机构。
  (三)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处理的原则,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审查、检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强化责任意识,对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一是追究主要责任人。实行审查部负责人、检验机构负责人和审查组长负责制,出现问题首先追究审查部负责人、审查组长、检验机构负责人的过错责任。二是追究直接过错人。实行“谁审查、谁检验、谁负责”,对严重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终身不得从事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并依法严格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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