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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附表填报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电发[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部《关于做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自查清理总结和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9号)和《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附表填报有关事项说明的函》(国土资电发〔2007〕43号)下发后,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填表工作中又提出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填表上报工作和统一统计口径,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自查清理总结和数据报表的审核,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部的总结和报表,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同意后报部。部将在互检互查中组织抽查。
  二、报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应包括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1、附表4-2、附表4-3。上述报表,均以A4打印纸横式打印,并装订成册,报送时应同时报送电子报表和装订成册的纸质报表;附表2、附表3、附表4-1、附表4-2、附表4-3均要求按附表1中所填地区名称分市、区、县填报;电子报表格式应与报送的打印报表格式一致。互检互查后,报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电子报表,打印装订成册,并按原程序要求报部。
  三、附表1、附表2中,耕地面积包含基本农田面积。
  四、附表中涉及的“规划”,均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附表2中“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统计范围包括: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将农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和占用耕地用于商业、旅游设施建设的违法违规用地。
  六、附表3中的“圈占土地面积”是指以各种名义设立的工业集中区或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面积,其中由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批准工业集中区或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填写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面积;未经政府批准的填写工业集中区或开发区自行确定的建设规划面积;工业集中区或开发区没有确定建设规划的可只填写实际建设占用面积。

国土资源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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