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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附表填报有关事项说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土资电发[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自查清理阶段填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为统一统计口径,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自查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属于三类问题中两种以上的,在汇总表附表1中分别汇总统计,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中已经查处到位的也要统计在内。自查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属于三类问题中两种以上的,应分别统计在附表2、附表3、附表4中,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中已查处到位的也应统计在内。
  二、附表1中“未批先用”中总件数、总面积应为“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应报国务院审批和应报省级政府审批)未批先用违法违规问题的件数和面积之和。
  三、附表2中只统计已取得工商企业注册资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表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已取得工商企业注册资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四、附表3中的“圈占土地单位”是指以各种名义划定用地范围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单位或组织。“圈占土地面积”是指以各种形式划定的用地范围。
  五、附表4-1中,“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统计范围包括批次用地申请已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政府)但未批而先行用地和批次用地批准后未取得供地批准手续而先行用地两种情况。表中“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用地时间”以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文件上的日期为准。
  六、附表4-2、4-3中,“未批先用”的统计范围包括应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而未报先用和已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而未批先用两种情况。表中“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时间”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的时间为准。
  七、附表4-1、4-2、4-3中,“用地时间”填报供地批准时间;“实际用地时间”填报实际动工时间;“审批时间”填报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时间。

国土资源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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