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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7 生效日期: 2005-10-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5]142号

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
  自2002年9月至今,市区已有1000多家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府[2002]81号)、《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2]1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府办[2003]76号)等文件精神,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改制企业按照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市改革办的会办意见,认真履行改制后企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改制后股权发生变化的少数企业,出现了违反改制政策精神、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引发了职工上访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严肃改制政策,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论是采取内部协议转让或公开转让改制形式的企业,还是改制后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都必须严格落实改制企业职工的各项安置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原固定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剥离的职工安置费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苏财企字[2002]45号)实行专项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侵犯职工按市改制政策享有的相关权利。

  二、实行内部协议转让改制的企业,应全面履行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市改革办会办意见中确定的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条款。改制企业如不认真履行上述条款的,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后企业仍不履行义务的,则改制时股东认购国有资产享有的优惠部分、职工安置费专项资金以及产生的利息,由市改革办会同市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将其收回,并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这部分职工。

  三、以公开转让形式实行改制的企业,受让方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职工安置政策的,由市相关仲裁机构按合同违约进行仲裁后处置。

  四、改制企业拟转让股权的,除严格按市改革办公室《关于规范改制单位房地产转让行为规定的会议纪要》(苏改办纪字(2005)1号)及补充意见执行外,还需由受让方签署书面承诺,承诺股权转让后的企业仍执行改制政策,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签署的承诺书作为市改革办公室、市改革监督办公室审查核准转让行为的必要依据。

  五、对已实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如发生上述不履行改制政策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本意见第二、第三条款予以处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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