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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厅函[2006]306号

河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变更专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的请示》(冀保监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的规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已取消筹建阶段,由出资人直接申请设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鉴于此,应将出资人作为设立批复文件的主送人。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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