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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往俄罗斯水果、花卉和蔬菜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7]68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俄罗斯联邦兽医及植物卫生监督局再次向总局通报2007年1月24日至7月11日期间我输往俄罗斯的27批水果、花卉和蔬菜违规情况,主要问题是:在鲜苹果、桃、杏和李等水果中检出桃小食心虫、梨小食心虫16批,在切花上截获西花蓟马4批,其他7批为水果、蔬菜植物检疫证书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实际货物不相符或者无植物检疫证书等(违规情况见附件)。俄方对上述违规货物采取了禁止进境或销毁处理。这是自2004年以来俄方第4次向我通报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出现的问题。这种情况如得不到改进,可能导致俄方对我相关农产品采取暂停进口的极端措施。为进一步加强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输俄农产品贸易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理调配检验检疫人力资源和配置必须的检测设备,进一步加强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管,确保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符合俄方检验检疫要求。
  二、各局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输俄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花卉种植基地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建立追溯体系,并及时将注册名单报总局备案。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水果、花卉,不得受理报检。
  三、各局要加强对输往俄罗斯水果果园与包装厂、花卉和蔬菜种植、加工、包装、出口装运等各环节的检验检疫监管,针对桃小食心虫、梨小食心虫、西花蓟马等病虫害建立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健全农药残留等农用化学品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安全卫生及质量水平。
  四、各局要加大对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的检验检疫把关力度。报检时,认真核实报检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加大抽查比例,发现俄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一律不准出境,或采取除害处理措施。要认真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以确保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实际货物包括品名、数重量等项目相符。
  五、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产地局要及时将输俄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花卉和蔬菜种植基地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病虫害防控和农残监控等情况通报口岸局,口岸局要及时将口岸查验发现的检验检疫问题反馈给产地局。
  六、各局要加强对出口水果、花卉和蔬菜企业的指导与监管,要求企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信息、进货时间、流向等内容),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根据出口企业自检自控管理、诚信守法等情况,建立记录档案,并实施分类管理。
  七、各局要加强对来自俄罗斯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查验力度,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总局。
  八、边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要继续加强与俄方边境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及时协商和解决双边贸易中出现的检验检疫问题。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水果、花卉)、食品局(蔬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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