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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5]1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中心城区内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并支持技术层次低、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向外转移。今后,中心城区除工业集中区以外一律不再新建工业项目。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污染企业的搬迁。
  二、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购储备,并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三、对搬迁企业的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已关闭、破产的企业除外)。
  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搬迁时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原用途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改制企业原有建筑物进入企业资产的和改制后新建的建筑物,以及未改制企业的建筑物,均按搬迁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和改制企业原有建筑物未进入企业资产的一律不予补偿。
  企业搬迁方案及补偿资金经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后,原则上先预付补偿资金的30%,以后根据搬迁进度分次支付。享受补偿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期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鉴于企业搬迁时将发生有关费用和损失,在对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给予补偿的基础上,以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扣除上述两项补偿资金等费用后的净收益为基数,给予企业20%的补贴,其中化工类企业给予30%的补贴。企业搬迁后的地块若用于公益性项目,则参照同类企业同等地块出让所得的净收益,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五、对搬迁企业实行早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凡在2007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并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净收益的7%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完成的,给予5%奖励;2010年底前完成的,给予3%奖励。
  六、对企业搬迁过程中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基建项目或投资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国债专项和技改贴息。市技改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排污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
  七、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需上交省以上的部分外,市留成部分按企业新建建筑面积扣除原企业合法建筑面积征收,其中搬入常州高新区相关园区范围的,按常政发[2005]92号文件执行。所有涉及搬迁企业的中介服务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八、各有关开发园区要积极吸纳搬迁企业入驻,并优惠提供企业用地。对搬迁企业的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新建过程中的困难。对积极吸纳搬迁企业的开发园区,市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给予增加用地指标。关于搬迁企业属地所在区财政收入基数的调整,仍按常政发[2004]235号文件执行。
  九、企业搬迁后,如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企业应与职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搬迁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鼓励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十、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房管局等部门及各辖区政府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搬迁目标,研究、协调并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企业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发动;审定企业搬迁方案、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补贴额度以及奖励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并研究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企业搬迁进展情况。
  十一、本意见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本意见试行前已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收储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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