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纳税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7 生效日期: 1999-12-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9]86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落实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的 有关政策,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申报及其纳税信息的反馈质量,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确认、上报及纳税情况反馈等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的各成员单位都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收(或监管)国税机关报送本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与所属成员单位汇总后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二、汇总纳税企业各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同级国税机关进行确认盖章后,报上一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并作为上一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进行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的依据。
  (一)、汇总纳税企业在省、市(地区)、县(市、区)逐级设有成员单位的, 县(市、区)级成员单位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国税局确认盖章后,由县(市、区)级成员单位报市(地区)级成员单位;市(地区)级成员单位依据所属各县(市、区)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后,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地区)国税局确认盖章后,由市(地区)级成员单位报省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省级成员单位(或总机构)依据所属市(地区)级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本单位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后,办理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税局确认盖章后,实行全国汇总纳税的由省级成员单位上报其总机构;实行全省汇总纳税的由省国税局反馈给主管征收国税机关,主管征收国税机关据以计征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只在市,地、县(市、区)设有成员单位,而没有省级成 员单位(或总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单位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由市、地国税局按上述程序确认盖章后,由市地成员单位报送其总机构。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各成员单位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 下资料:
  1、根据所属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与本单位的纳税申报 表汇总后的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含附表)。
  2、所属各成员单位经国税局确认盖章的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
  3、本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由上级国税局逐级向下级国税局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单位的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没有收到上级国税局提供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逐级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结束后,各级国税局应组织人员力量对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进行所得税检查,凡发现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的实际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与纳税申报数不符,造成少计(或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罚。
  汇总纳税企业成员单位自办理一九九九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时起接本通知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