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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 2006-10-12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厅函[2006]294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公司
  你司《关于大型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三井住友海上保〔200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大型工商企业为其所属员工办理的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规定的大型商业保险范畴。同时应严格遵守保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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